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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一八○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
,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佰捌拾參萬玖仟貳佰零柒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貳萬捌仟捌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林陳松
法官 王重吉
法官 李寶堂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次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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