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92,上,408,20040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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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字第四○八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英美
法定代理人 許革非
趙水章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九四○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五日內補正,業於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上訴人雖於送達後提起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以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七號裁定駁回確定後,亦已逾限甚久,上訴人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B1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簡清忠
~B2 法 官 陳賢慧
~B3 法 官 盧江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並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B 書記官 康孝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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