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92,上更,17,200402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七號
上 訴 人 甲○○○○○
參 加 人 乙○○
當事人因遷讓房屋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兩造應於十日內提出七十一年一月間何合季祭祀公業管理人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B1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吳惠郁
~B2 法 官 饒鴻鵬
~B3 法 官 陳繼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柯孟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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