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92,再,37,200402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再字第三七號
再 審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豐守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右人律師
再 審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玠民律師
複 代理人 尤榮福律師
右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準備程序、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十五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B2 法 官 邱森樟
~B3 法 官 朱 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陳秀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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