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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定指定於九十三年三月三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三十六法庭舉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B1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B2 法 官 陳繼先
~B3 法 官 吳惠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柯孟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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