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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再字第三號
再審原告 甲○○
右再審原告與台中市政府等間確認決議無效事件,訴訟標的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裁
判費新台幣叁仟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
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B1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簡清忠
~B2 法 官 陳賢慧
~B3 法 官 盧江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並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B 書記官 康孝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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