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一四號
再審原告 乙○○
再審被告 丙○○
再審被告 甲○○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壹佰萬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
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B2 法 官 陳成泉
~B3 法 官 曾謀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王瑩澤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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