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93,訴易,10,200402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易字第一0號
原 告 丙○○
甲○○
丁○○
被 告 乙○○
兼訴訟代理人 戊○○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四八四號),本院裁定如左: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參照最高法院六十年台上字第六三三號判例)。

又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僅移送後之訴訟程序,應適用民事訴訟法,若移送前之訴訟行為是否合法,仍應依刑事訴訟法決定之。

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其提起合法與否,自應依刑事訴訟法予以判斷(參照最高法院四十一年台上字第五0號、五十二年台上字第三0五五號判例)。

則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其移送前提起此項訴訟,不合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所定之要件,而有同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關於訴之不合法之規定情形時,但其移送後之訴訟程序,既應適用民事訴訟法,即屬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所謂起訴不備其他要件,仍應依該條項款之規定,以裁定駁回之,自無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以判決程序裁判之餘地(參照最高法院四十四年台抗字第四號判例)。

二、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係主張被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間起共同經營威而鋼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而鋼公司),由被告乙○○擔任董事長,被告戊○○擔任總經理,該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以威而剛公司名義招攬會員入會,規定會員入會時須繳交會費新台幣(下同)三千八百元,嗣再招攬其他會員入會可依組織表領取八百元之獎金,招滿五代會員時再繳交二萬元後可加入金鷹俱樂部,金鷹俱樂部會員達六人以上時,得依組織表領取六萬元之獎金,而後會員除享受威而鋼公司提供之會員旅遊、參與講座等福利外,不須以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取得合理市價,即可以下線介紹他人加入之名額取得獎金,使原告陷於錯誤,誤信為真而分別交付會費,其中原告丙○○、丁○○各為二萬元,原告甲○○為二十一萬九千六百元,嗣被告未依規定發放獎金,原告始心生可疑,依法訴請偵辦,因此訴請被告連帶賠償原告所繳交之會費等情。

由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可見原告係以被告施用詐術,用不實之獎金發放方式招攬渠等加入威而鋼公司所從事多層次傳銷之會員,使原告陷於錯誤,繳交會費加入該會員,嗣被告未依約定發放獎金,原告始知受騙,乃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所繳交會費之損害。

惟被告就其被訴經營威而鋼公司非法吸金,會員甲○○、丁○○、丙○○、曾絨推薦多人入會繳交會費,被告對於部分會員拒絕發放組織獎金,涉有詐欺罪嫌部分,業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台中地檢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四二八號,認原告繳交會費加入威而鋼公司之初,對該公司以吸收會員發放獎金為主要業務之事實即知之甚詳,並已分別領取數萬元不等之組織獎金,而威而鋼公司之特約商店全省約四十家,會員前往消費享有折扣優惠,亦可參與威而鋼公司不定期舉辦之活動及課程,難認被告有何施用詐術及原告有何因此陷而錯誤之情事,惟此部分與被告所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犯罪行為有方法結果牽連關係,故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而依台中地檢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四二八號起訴書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三六二號、本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九七二號刑事判決書被告犯罪事實之記載,亦可知被告為台中地檢署起訴經本院判決確定之犯罪事實,係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行為,即被告經營之威而鋼公司所從事之多層次傳銷,不需以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取得合理市價,而專以介紹他人加入為取得獎金之主要方式,乃被告所從事之多層次傳銷,不當發放獎金,而非被告施用詐術使原告陷於錯誤分別繳交會費。

且多層次傳銷並非公平交易法所禁止之經營型態,僅係多層次傳銷參加人之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應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而不得主要以介紹他人加入,是被告從事多層次傳銷,招攬會員入會向會員收取會費,並非公平交易法所禁止之行為。

則就原告繳交會費加入被告之多層次傳銷會員乙節,被告並未犯罪,原告所繳交之會費自非被告犯罪行為所受之損害。

又被告係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不當發放獎金予介紹會員入會之原告,原告應係因被告之犯罪行為而受有利益,被告嗣未依約定發放獎金予原告,原告亦非因被告之犯罪行為致受有損害。

本件原告所繳交之會費及被告未依約發放獎金,均非被告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原告即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原告所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合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所定之要件,於刑事庭裁定移送之後,本院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起訴不備其他要件之規定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B1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斐君
~B2 法 官 張鑫城
~B3 法 官 陳蘇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吳麗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