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94,上易,352,20081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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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易字第352號
上 訴 人 庚○○
訴訟代理人 陳居亮律師
複代理人 丙○○
複代理人 李婉華律師
1被上訴人 乙○○
2被上訴人 辛○○
3被上訴人 巳○○
4被上訴人 F○○(原名洪景賢)
5被上訴人 A○○
6被上訴人 黃○○
7被上訴人 D○○
8被上訴人 C○○
9被上訴人 丑○○
17號
被上訴人 戊○○
被上訴人 戌○○
訴訟代理人 林根煌律師
訴訟代理人 辰○○
被上訴人 子○○
被上訴人 E○○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B○○
被上訴人 寅○○
被上訴人 己○○
被上訴人 丁○○
被上訴人 地○○
被上訴人 天○○
被上訴人 癸○○
被上訴人 壬○○
被上訴人 卯○○
被上訴人 亥○○
21弄14號
被上訴人 午○○
被上訴人 未○○
被上訴人 宙○○
被上訴人 宇○○
被上訴人 玄○○
被上訴人 申○○
被上訴人 酉○○
編號5至8、、、、被上訴人等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文崇律師
複代理人 G○○
編號1至4、、、至、至被上訴人、追加被告等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順居律師
複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庚○○聲請更正本院96年8月21日94年度上易字第352號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94年度上易字第352號判決主文關於編號922-A065部分土地之面積應更正為63.98平方公尺。

理 由按判決如有誤寫,法院得依聲請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院94年度上易字第352號判決主文,將編號922-A065部分土地之面積,誤寫為80.89平方公尺,上訴人庚○○聲請更正,即有理由,爰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黃永祥
法 官 張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淑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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