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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字第121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律師
視同上訴人 乙○○
被 上訴人 丁○○
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甘龍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6年12月13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3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蔡秉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麗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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