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字第185號
上 訴 人 宏燁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律師
複 代理人 丙○○
被 上訴人 丁○○
特別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
被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葉玲秀律師
複 代理人 乙○○
戊○○
杜逸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中關於陪席法官「李平勳」之記載,應更正為陪席法官「曾謀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曾謀貴
法 官 朱 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陳妙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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