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96,上,245,200811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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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字第245號
上 訴 人 乙○○
丙○○
己○○
丁○○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仕勳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戊○○等間請求確認祭祀公業派下員大會選舉無效事件,不服本院民國97年7月22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叁佰叁拾伍元、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壹仟伍佰零貳元及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壹仟伍佰零貳元。
理 由

一、查上訴人等四人及原二審上訴人甲○○提起本件確認祭祀公業派下員大會選舉無效之訴(嗣為訴之變更),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5年度訴字第2470號)駁回渠等五人之訴,及本院第二審判決駁回渠等五人之上訴後,上訴人等四人復再提起上訴,核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第一審、第二審、第三審應徵裁判費各為17,335元、26,002元、26,002元,乃上訴人迄今各僅繳納3,000元、4,500元、4,500元,各尚欠14,335元、21,502元、21,502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二、上訴人逾期未依本裁定補正者,即依法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曾謀貴
法 官 朱 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妙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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