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字第258號
上 訴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上訴人 甲○○
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房屋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李平勳
法 官 朱 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妙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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