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96,上,274,200711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字第274號
上 訴 人 乙○○
兼 上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 律師
複 代理人 林雅儒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07月23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2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五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96年9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

上訴人雖對該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於96年10月19日以96年度抗字第500 號裁定駁回其抗告,業於96年10月26日送達,已告確定。

迄已歷時20餘日,仍未見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民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王重吉
法 官 古金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詹錫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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