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96,上,57,2008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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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字第57號
上 訴 人 戊○○
訴訟代理人 黃鼎鈞律師
複代理人 陳銘傑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林軍男律師
複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11月1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翁芳靜
法 官 謝說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維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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