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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再字第25號
聲 請 人 乙○○
再審聲請人乙○○與相對人甲○○
事件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乙○○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即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盧江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水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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