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96,建上,33,200811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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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上字第33號
上 訴 人 漢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律師
複代理人 吳淑芬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鎮律師
複代理人 林佐偉律師
丙○○
被上訴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上訴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港分公司概括承
受人)
法定代理人 己○○
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律師
上列三人共同
複代理人 洪主雯律師
丁○○ 住台中市○區○○街1之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97年12月26日下午4時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金龍
法 官 王重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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