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96,醫上,8,2008110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醫上字第8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因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六百零八萬五千元,應繳第三審裁判費九萬一千九百三十六元,未據其繳納,及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前段規定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據上訴人委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盧江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玫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