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97,上,340,20090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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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340號
上 訴 人 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
複 代理人 林佳妙 律師
複 代理人 陳世川 律師
被 上訴人 保證責任台中縣清水合作農場
法定代理人 庚○○
被 上訴人 戊○○
被 上訴人 丙○○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上訴人 乙○○
被 上訴人 己○○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明山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08月26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97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01月21日09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王重吉
法 官 古金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錫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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