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97,上,393,2009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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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393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複 代理人 林佳妙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上訴人 庚○○紀家汶之承
乙○○紀家汶之承
己○○紀家汶之承
戊○○
丙○○

丁○○
3
被 上訴人 保證責任臺中縣清水合作農場
法定代理人 辛○○
前列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明山律師
上而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4月1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古金男
法 官 王重吉
法 官 鄭金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錫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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