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224號
上 訴 人 台林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日月潭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日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新臺幣(下同)1,093,8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5元,除已繳第二審14,767元外,其餘3,068元,未據繳納,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吳惠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江玉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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