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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230號
上 訴 人 台中商業銀行大肚分行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受告知訴訟人 戊○○
受告知訴訟人 己○○
訴訟代理人 韓銘峰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富慶律師
受告知訴訟人 金湯海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丁○○
被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胡景彬
法 官 饒鴻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茆亞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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