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97,上易,393,2008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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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393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332,2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399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金龍
法 官 王重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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