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上易字第21號
上 訴 人 乙○○
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請求子女撫養費分擔事件,上訴人不服台灣彰化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四十六萬二千零六十五元,第二審應徵裁判費七千六百零五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盧江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玫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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