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97,家上更(一),1,2008110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上更㈠字第1號
上 訴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縣榮民服務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
被上訴人 甲○○
01戶
被上訴人 乙○○
店村
被上訴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遺產事件,本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振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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