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雅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方文獻律師
複代理人 卓昀青
被上訴人 功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振源律師
複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12月1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胡景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建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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