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97,建上易,25,2008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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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上易字第25號
上 訴 人 通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詮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07月11日台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28號所為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 227,075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曾謀貴
法 官 李平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江丞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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