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97,訴易,67,200811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易字第6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號(現在監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張浴美
法 官 李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振甫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