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字第105號
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博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因返還價金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上訴人甲○○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762元,未據繳納。
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陳賢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麗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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