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97,重上,122,2008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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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字第122號
上 訴 人 帝宇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蔣志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寶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買賣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起訴請求訴訟標的為確認兩造間土地及房屋全部買賣關係存在,迭為上訴人所自承在卷,並非以解除契約後所造成違約金之爭執,故起訴時所受利益應為土地及房屋全部價額,是上訴人以兩造簽訂土地及房屋合約書之約定,主張沒收伊買賣價金之百分之十五即新台幣(下同)一千零八十七萬五千元為計算本件裁判費,自與其主張之訴訟標的不合,為不可採。
故核其訴訟標的價額,土地部分為三千四百零七萬元、房屋部分為三千八百四十三萬元,合計七千二百五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六十五萬元,除已繳第一審一十萬七千七百四十四元外,其餘五十四萬二千二百五十六元,未據繳納;
另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九十七萬五千元,除已繳第二審一十六萬一千六百一十六元外,其餘八十一萬三千三百八十四元,未據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一、二審裁判費(請分別開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盧江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上訴人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陳玫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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