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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40號
上 訴 人 甲○○
上 訴 人 丙○○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上訴狀正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逾期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
經查,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上訴狀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吳惠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玉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M
附件
一、上訴狀應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
二、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上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諾與否、抗辯
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
,應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電
話號碼、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書證,除已
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
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三、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四、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
(一)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二)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
(三)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
(四)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五、未於主文所示期間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者,即駁回上訴。
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說明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之理由者,本院得駁回再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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