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98,上易,1,2009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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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1號
上 訴 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朱清雄律師
上 訴 人 己○○
上 訴 人 戊○○
11號
上 訴 人 辛○○
5號3樓之3
5樓
上 訴 人 乙○○
號6樓
5樓
上 訴 人 丙○○
6號3樓
前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壬○○
39號
被上訴人 庚○○
被上訴人 子○○
被上訴人 癸○○○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租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8年4月9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2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童 有 德
法 官 曾 謀 貴
法 官 陳 繼 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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