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98,上易,246,2010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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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246號
上 訴 人 宇○○
上 訴 人 天○○
上 訴 人 丁○○
上 訴 人 戊○○
上 訴 人 辛○○
上 訴 人 宙○○
上 訴 人 地○○
上 訴 人 乙○○○
上 訴 人 癸○○
上 訴 人 子○○
上 訴 人 丑○○
上 訴 人 未○○
上 訴 人 申○○
上列十三人
訴訟代理人 丁榮聰律師
複 代 理人 甲○○ 住台北市○○○路○段130號4樓之3
上 訴 人 己○○ 住台北縣林口鄉菁湖村台電新村175號2樓上 訴 人 C○○(原名陳壎騰)
住台中縣潭子鄉○○村○○街115號
上 訴 人 B○○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284巷4弄6號3樓上 訴 人 E○○(即陳冠學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66巷29號
上 訴 人 酉○○(即陳冠學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66巷29號
上 訴 人 戌○○(即陳冠學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66巷29號
兼上列六人
訴訟代理人 辰○○ 住台中縣大甲鎮○○里○○路428號
視同上訴人 巳○○(即陳明忠之承受訴訟人)
住桃園縣桃園市○○○○街25巷10號
視同上訴人 午○○(即陳明忠之承受訴訟人)
住桃園縣桃園市○○○街23號
視同上訴人 卯○○ 住台中縣大甲鎮○○路239巷9號
兼上列三人
訴訟代理人 寅○○ 住台中縣清水鎮○○里○○路255號之1視同上訴人 玄○○ 住台中縣大甲鎮○○路428號
視同上訴人 亥○○ 住台中縣大甲鎮○○路428號
視同上訴人 A○○ 住台中縣大甲鎮○○里○○路428號
被 上 訴人 壬○○ 住新竹市○○區○○里○○路160巷1號 10樓之1
被 上 訴人 D○○(即承受訴訟人)
住台中縣大甲鎮○○里○○路428號
被 上 訴人 庚○○(即陳政雄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中縣大甲鎮○○路13巷5號
兼上列三人
訴訟代理人 黃○○(即陳政雄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中縣大甲鎮○○路13巷5號
上 列 四人
複 代 理人 丙○○ 住台中縣大甲鎮○○里○○路428號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視同上訴人陳明忠於本院訴訟進行中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巳○○、及午○○,依法應由其等承受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依職權裁定命其等續行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黃永祥
法 官 張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阮正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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