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98,上易,340,200911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340號
上 訴 人 劉張秀真
張連福
張連倉
張貴珍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胡宗賢律師
被 上訴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被 上訴人 乙○○
上而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12月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蔡秉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麗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