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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38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律師
被 上訴人 甲○○
號
訴訟代理人 潘欣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98年3月26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第3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蔡秉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麗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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