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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428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丙○○間因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被上訴人甲○○於原審起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除已繳第一審10,570元外,其餘20,130元,未據繳納;
上訴人乙○○茲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除已繳第二審15,855元外,其餘30,195元,未據繳納,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分別駁回其起訴及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
法 官 鄭金龍
法 官 王重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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