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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更㈠字第7號
上 訴 人 德佶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王叔榮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魏其村 律師
上 訴 人 丙○○
上 訴 人 甲○○
視同上訴人 乙○○
視同上訴人 己○○
視同上訴人 壬○○
視同上訴人 辛○○
視同上訴人 庚○○
視同上訴人 戊○○(原名林月秋)
視同上訴人 子○○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癸○○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含視同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預納鑑定費新台幣伍萬元。
理 由
一、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就兩造共有坐落台中縣龍井鄉○○○段603地號、同段693地號、同段696地號等三筆土地(下簡稱系爭土地),送請台中縣清水地政事務所測繪鑑定出乙、丙分割方案,然上訴人(含視同上訴人,下均簡稱上訴人)主張按乙方案分割,而被上訴人主張按丙方案分割,有分割方案及筆錄各在卷可稽。
然查,乙、丙兩分割方案其位置差異極大,須以金錢找補,故須再鑑定乙、丙分割方案其價值差異,再以金錢補償之。
嗣經兩造當庭協議選任卓越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上開事項,並由上訴人先墊付鑑定費用,亦有筆錄可考。
然迭經卓越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及本院函催上訴人限期繳納鑑定費新台幣(下同)五萬元,上訴人仍拒不繳納,亦有本院及卓越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函文各在卷可參,致本件訴訟無從進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之一之規定,命上訴人(含視同上訴人)等預納鑑定費五萬元,逾期則依同法第九十四條之一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處理。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之一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童 有 德
法 官 曾 謀 貴
法 官 陳 繼 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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