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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再字第22號
再審原告 乙○○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等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經
核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4,530,000元,應徵裁判費68,77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
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翁芳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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