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98,再,24,20100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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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再字第24號
聲明人即
再審被告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即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王明我
上列聲明人就其與甲○○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聲明人即再審被告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即國防部軍備局)之法定代理人王明我,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有明文。

是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既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本件聲明人即再審被告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即國防部軍備局)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本院判決前之民國(下同)98年ll月l日變更為王明我,業據其提出國防部98年ll月2日國人管理字第0980015199號函影本為證,並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

稽諸前開說明,自應由本院裁定准由其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吳惠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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