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再抗國字第9號
再審聲請人 甲○○
巷6號
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苗栗縣造橋鄉戶政事務所間因國家賠償事件,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茲限再審聲請人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盧江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麗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V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