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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再易字第6號
再 審原 告 乙○○
4樓
再 審被 告 興三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再 審被 告 丙○○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興三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81,246元,應徵裁判費16,18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
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謝說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維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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