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98,再易,70,2009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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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再易字第70號
再審原告 乙○○
上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拆屋還地事件,經核訴訟標的價
額新台幣(下同)490,000元,應徵裁判費7,93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二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
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童 有 德
法 官 曾 謀 貴
法 官 陳 繼 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信 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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