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98,抗,83,2009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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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抗字第83號
抗 告 人 彰化縣私立日英老人養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間撤銷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裁全字第391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裁定於民國97年12月25日送達於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在原審卷可稽。

抗告期間自送達裁定翌日起,並扣除在途期間(2日),算至98年1月6日已屆滿,抗告人於98年1月7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抗告期間,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陳賢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吳麗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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