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98,重上,12,2009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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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12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甫國際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8,2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4,012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末查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案件(即本院98年度聲字第6號),業經本院駁回在案,併此敍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童 有 德
法 官 曾 謀 貴
法 官 陳 繼 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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