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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易字第175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沆河律師
視同上訴人 辛○○
寅○○
丁○○
丙○○
前列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壬 ○
同上訴人 癸○○○
子○○
丑○○
被 上 訴 人 己○○
訴 訟代理人 陳昭宜律師
受告知訴訟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柯風祁
受告知訴訟人 有限責任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 定 代理人 甲○○
受告知訴訟人 新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戊○○○
受告知訴訟人 庚○○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9月29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35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陳賢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麗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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