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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易字第94號
被 上訴人
即原審原告 戊○○
訴訟代理人 黃文皇律師
上列被上訴人對上訴人即原審被告丙○○、丁○○、乙○○、甲○○等四人及原審被告庚○○、己○○等二人提起本件拆屋還地訴訟,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7,172,000元(計算式:訟爭土地98年1月公告現值22,000元/平方公尺×全部遭占用面積326平方公尺=7,17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082元,惟,被上訴人除已繳納12,979元外,其餘59,103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李平勳
法 官 朱 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陳妙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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