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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白宗弘律師
複 代 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配合夥利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擴張訴之聲明金額,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4,566,7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364元,除已繳第二審裁判費26,596元外,其餘42,768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吳惠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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