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上字第77號
上 訴 人 佑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景耀
訴訟代理人 江倍銓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省南投農田水利會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3498萬9861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7萬98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毓秀
法 官 李平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 劉恒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