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蘇顯騰律師
上 訴 人 廖瑞道
廖鈞德
廖邦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傳珍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 人 許盟志律師
鄭伊淳
鄭喬云
蔡孟倫
被 上訴 人 柯美雲
訴訟代理人 高進棖律師
複 代理 人 蘇顯騰律師
林羣期律師
陳恩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依聲請人之聲請,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訴訟代理人蘇顯騰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複代理人蘇顯騰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依聲請人之聲請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元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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