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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247號
上 訴 人 吳東昇
訴訟代理人 林沛妤律師
複代理人 洪永叡律師
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訴訟代理人 劉榮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之記載,應更正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已於原審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規定承受訴訟(見原判決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壹、二),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吳火川
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陳振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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